为了帮助打击美国逃税行为,美国国税局于 2001 年引入了合格中介机构制度,其中包括一系列管理纳税和申报的规则,适用于任何人通过作为合格中介机构的非美国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经纪商或资产管理人)获得的美国收入。
合格中介机构与美国国税局签署的合格中介机构协议旨在识别通过外国中介机构投资美国证券的人员,确保正确适用与美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特别是适用的预扣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合格中介机构有责任识别其客户、正确适用预扣税率并向美国国税局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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